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宁党办[2001]68号 2001年12月6日)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行署、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把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作为大事来抓,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着力解决好就业问题。经过多年的积极努力,全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应看到,“十五”期间我区城镇失业人员仍将呈上升趋势,特别是今明两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比较集中,就业和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党的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努力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各地、各部门要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我区新世纪初的一项重大任务切实抓紧抓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突出就业优先原则,努力完成就业目标任务
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是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根本措施,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也是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千方百计发展经济,扩大就业,增加群众收入、消除和缓解贫困要突出就业优先原则,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制定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就业解困工程,确保就业局势稳定,力争用3年时间使有就业愿望和能力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实现再就业,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
二、加快经济发展,努力扩大就业门路
发展经济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要坚持把经济发展与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结合起来,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积极调整就业结构,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就业。要引导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鼓励和帮助他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努力提高服务业市场化、社会化程度,积极发展特色旅游、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房地产业、市政服务、教育培训等行业,大力发展信息、金融、保险、会计、咨询、法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开辟新的就业空间。积极推行非全日制就业、阶段性就业、临时就业、弹性就业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研究制定适应灵活多样就业形式的工资分配、劳动关系调整以及社会保险衔接等相关政策,为实现多种形式就业创造条件。
坚持城乡就业统筹。通过加快小城镇建设、发展乡镇企业、农业深度开发、生态环境建设等,就地就近转移消化农村剩余劳动力,缓解城镇就业压力。同时,要抓住西部大开发、东西合作和闽宁对口帮扶的机遇,大力开展以宁南山区为主、城乡结合的劳务输出,积极鼓励“走出去就业”,使更多的劳务人员通过外出就业开阔视野,学习技术,提高素质,增强市场经济意识,积累资本返乡创业并带动就业。“十五”期间,每年组织劳务输出40万人次以上,劳务创收5亿元。要努力开辟境外就业渠道,通过国际劳务合作和承建项目,不断扩大劳务输出规模,创造就业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