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
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减轻下岗失业人员负担,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2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在2002年12月31日前将落实情况(包括减免的各项收费项目、预计年度减免金额、减轻下岗失业人员负担以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情况等)书面报市财政局、物价局,由市财政局、物价局汇总报市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八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
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经省政府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在国家限制的行业中,“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