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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实施步骤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发[2001]33号)《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度,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按照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认真完成第一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尽快确定我市现保留的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在《西安政报》上予以公布;制订《西安市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的各项要求,加强对审批项目的管理;有审批事项的部门要把审批对象、内容、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审批监督等对外公示,加强社会监督;对审批、核准事项要减少审批程序,简化手续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凡涉及几个部门管理的审批项目,应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提倡推行网上审批和电子政务,方便审批对象。这项工作要求在2001年底基本完成。
  (二)集中进行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最近,中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陕西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WTO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通知》(陕办发[2001]44号),对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我们当前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据。目前,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全面展开工作,市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工作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衔接。要按照清理工作的原则和标准认真对照清查,凡原以国家和地方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政策为依据现明令废止的,或修订后与现行审批项目不符的,要研究提出取消审批后的管理意见。对以原自定并经清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明确提出取消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确定。对批准确认的审批项目,实行部门一把手行政审批负责制,使审批权与部门领导的责任挂钩。通过清理工作,提出下一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措施。
  (三)开展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主要是对照国务院各部门取消的审批事项,抓紧新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研究确定。各部门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进行自检自查,按照领导小组确定的精简比例,拿出自改方案并提出处理意见。总体审批、审核项目数精简比例不得低于50%。按照规定达到自改目标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提出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并负责与各部门协商。对协商不一致的行政审批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经济、社会、城市管理等审批项目类别,邀请专家、学者共同组成调研组,分类对审批项目进行调研,最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调研组形成的方案,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确定。
  (四)提交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向社会公布。审批项目处理意见确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各部门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报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提交市长办公会审议,一经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决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各部门要拟定有关规定,明确审批的相关事项,严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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