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的贯彻实施,可按以下要求落实:
(一)凡国家和省上明令取消的审批事项,除有明文规定下放给市一级政府的除外,原则上予以取消;
(二)依据不充分,或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修改或者废止已不适用的,一律取消;
(三)各部门自定的,或确属自行扩大范围的审批项目,一律取消;
(四)能够交由区县政府负责的审批项目,要下放给区县管理;
(五)可以用告知、承诺、事后监管等手段进行管理的事项,要取消审批。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以经济管理事务的行政审批为重点,兼顾其它方面,确保在2002年上半年完成此项工作。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有法可依,规范统一的原则。行政审批作为政府管理事务的重要职能,应遵循我国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只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制定的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命令、要求可以设定行政审批,其它机关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都应取消。对于行政审批超越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要坚决取消,对政府职能要依法限制,不断规范行政主体在市场中的行为,确保这项改革的实施。
(二)坚持责权统一,循序渐进的原则。责权相统一是高效、廉洁政府的重要标志,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法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甚至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对被许可人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审批机关主管有关工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同时,要避免急功近利,切忌走过场。做到有目标、有方法、有步骤,扎实有效地抓好这项改革。
(三)坚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行政审批的确定,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凡能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去解决。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事项,必须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
(四)坚持强化服务,突出效率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各部委确定的职能权限,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并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涉及一个部门的行政审批,要减少程序,方便审批;涉及几个部门的行政审批,原则上由一个主要部门来负责办理,除国务院有另行规定外,应当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主要负责部门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后办理;实施行政审批要规定合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在限定期限内办结。
(五)坚持政务公开,监督管理的原则。从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制入手,提高政府行使职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明确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并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必须公开。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依法加强对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程序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审批项目要实行跟踪制度,通过建立重大项目监督反馈,督促政府审批行为规范化,从而真正实现政府的职能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