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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省级以上开发区发展决定

  各级政府应优先安排开发区建设用地保证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需要
  1. 各开发区根据发展规划提出年度用地计划交纳省以上申报规费和耕地开垦费后由市国土局负责落实用地计划
  2. 延长省政府(1995)11号文件规定对开发区使用土地五年优惠政策至2005年凡经市政府批准开发区规划用地中项目及配套用地中工业项目用地其土地出让金返还开发区
  3. 实行一次报批分项目供地每年两次由开发区提出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局与开发区管委会办理土地批次出让手续已办出让手续项目用地由市国土局派员驻开发区办理有关手续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4. 已办理出让手续项目用地在原项目确实无法实施情况下两年内可直接变更业主出让金增值部分返还开发区并减免收费
  5.开发区用地经批准后涉及农民房屋拆迁不再审批由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规定拆迁政策和程序自行组织实施对开发区内农民复建房用地建在国有土地上依划拨方式办理建在集体土地上依边征边用方式办理
  五、简化开发区规划审批程序
  1. 开发区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总体规划可自行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专家咨询会评审后上报市规划局审定规划局在收到正式上报材料一个月内给予批复
  2. 在审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满足有关规范范围内工业项目建设工程规划委托开发区自行审批报市规划局备案
  六、下放开发区建设项目招投标权限
  授权开发区享有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权限按有关规定组织区内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报市招标办备案开发区内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免交项目招标管理费和综合服务费
  七、扩大开发区项目审批权限
  开发区享有市级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权限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保要求产品进出口不涉及许可证和配额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生产性项目与非生产性项目均由开发区审批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八、简化开发区出国(境)赴台团组审批手续
  开发区有关对外经贸活动出国(境)赴台团组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前期审核批准及政审工作(市管干部除外)其中出国(境)团组直接报市外办审批申领护照随到随办赴台团组直接报市台办转报省台办审批由市台办协助洽办台湾方面手续
  九、加大开发区发展目标考核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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