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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师事务所日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

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
税务师事务所日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注税[2001]12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上海市税务师事务所日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各税务师事务所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十二月五日

上海市税务师事务所日常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有关加强税务代理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指定本办法。
  一、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报批制度
  (一)需要报批的事项
  1、税务师事务所发生企业法人(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变更的;
  2、税务师事务所分立派生、合并、重组、设立分支机构的;
  3、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发生变动的;
  (二)需要报告的事项
  1、执业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动的;
  2、税务师事务所基本制度(如事务所章程、分配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中重要内容发生变化的;
  3、税务师事务所因违章、违法被有关部门查实、处理、通报的,或发生其他不可预测事件和或突发性事件的;
  4、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事务所日常工作制度
  (一)税务师事务所对外承接业务,必须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根据需要标明以下内容: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委托代理的项目和范围;委托代理的方式;委托代理的期限;委托代理的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双方的义务及责任;违约哲人及赔偿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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