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后,要及时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工本人对账,审核缴费记录和计算个人缴费年限等信息,免费为下岗职工查询和打印个人账户对账单,并向下岗职工公示和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
(二)《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内容应包括:
1.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结存情况和累计缴费年限;
2.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接续时应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
3.下岗职工出中心后再就业的,不同就业方式的参保方法和相关政策;
4.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与联系方式等。
(三)对再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经济)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征收社会保险费,记录个人账户;对未实现再就业或没有固定工作的人员,开辟个人缴费服务窗口,方便自谋职业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无力缴费的人员,要妥善保存其社会保险关系,有义务为他们提供个人账户的结存情况,说明领取相关待遇的条件和办法,并向社会广泛宣传。
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经授权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街道劳动就业服务站,为出中心的下岗职工提供劳动保障事务委托代理服务。援助要求:
(一)继续按市再就办发[1999]33号文件规定,为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档案托管、失业登记、领取失业救济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多项服务。
(二)下岗职工出中心后以各种形式实现自谋职业的,根据其要求,为其提供各项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七、生活保障援助
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援助要求:
(一)下岗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前,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应对其家庭生活状况进行逐户调查,并将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名单上报劳动保障部门,通知其所在街道。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
(三)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医疗补助金。
(四)对下岗职工出中心人数集中且数量较大的企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上门服务,提供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咨询。
(五)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告知有关政策规定,提供帮助。
八、特困群众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