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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意见的通知

(一)使他们了解当前就业形势和国家就业政策,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自主创业意识。
(二)帮助他们分析自身条件,确定适合自身状况的职业定位,积极自谋职业和采取灵活方式实现再就业。
(三)介绍和推荐实现再就业者的成功之路和再就业途径,激发他们再就业的主动性。
  三、就业信息和岗位援助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发一批岗位。要按照市劳办发[1998]219号文规定,完善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制度,掌握一批空岗信息,及时免费提供给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援助要求:
(一)主动深入用人单位,广泛收集用工信息,集中掌握一批就业岗位。
(二)通过公告栏、信息网、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发布就业信息,向每一位有再就业愿望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三次基本符合其条件的就业信息。
(三)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开拓社区就业渠道,形成一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基地。
(四)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集中的地区或企业,为他们组织专场招聘会。
(五)就业条件较差的地区,通过加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联系,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开展劳务输出,实现异地就业。对外来就业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也要积极提供空岗信息,开展就业服务,并适当减免有关收费。
(六)对于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在资金信贷、场地安排、工商登记、减免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形成一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基地。
  四、技能培训援助
各再就业服务机构要为下岗职工和再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按照“实用性、针对性、有效性”的原则,提供适应其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的减免费技能培训。援助要求:
(一)选择有需求、且适合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从事的职业、工种,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或其他方式确立一批技能培训项目。
(二)使每一位愿意接受技能培训的人员至少得到一次减免费培训机会,并提供相应的技能鉴定服务。
(三)实现职业指导、推荐培训、实施培训、培训后推荐就业等环节的有机衔接,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50%以上。
  五、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援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和中断缴费参保人员提供便利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服务。援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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