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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内四区区属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

  (十)区属企业使用国有土地,无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经企业申请并出具具结书和区政府证明,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公告,确认权属无争议后,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核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十一)降低区属企业改革、改制成本。企业土地、房屋资产在改制过程中进行处置发生权属变更,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规定的,免收契税。
  (十二)区属企业改制,根据企业要求,土地使用权可分别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
  企业改制时受让的土地,须依法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法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列入企业资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评估价的50%缴纳。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缴纳的办法。
  企业土地按规划变更为商业、居住等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青政发[1999]160号)规定纳入土地储备,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十三)产权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应通过市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对用途广、专业性不强的通用类资产的处置,鼓励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出让,通过具有公物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对涉及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的,应通过土地交易市场公开拍卖。
  (十四)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资产处置的收入,按照产权管理权限由各区政府专项存储,专项用于安置区内改制企业职工或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
  (十五)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经批准,允许将土地纳入评估范围,作为国有资本注入,待资产抵债后进行产权制度改革。
  (十六)企业整体改制过程中不良资产的核销工作,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缩短审核时间要求,加快企业改革进度。对呆帐、坏帐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在改制企业资产评估时从总资产中扣除。
  (十七)对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免征所得税三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符合以上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均按减免税审批程序办理。
  (十八)对符合条件的区属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改善企业金融服务。围绕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培育和推荐高成长性、科技性的企业上市,直接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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