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资产出售给内部职工时,实行职工入股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和拒绝职工购买。职工一般要在企业规定的上、下限内认购股份。认购股份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处理。
(六)企业改制时,应当制定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与企业改制工作同步配套实施。
企业改制时,原企业的在职职工,原则上应转为改制企业的职工,改制企业不得以是否购买股权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改制企业资产性质或者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其主体资格未改变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主体资格改变的,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七)鼓励整体购买企业产权。以资产评估基准日为准,购买方每接收一名原企业固定制在职职工,按职工正式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按1250元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给予资产折抵;每接收一名原企业合同制职工,按其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按950元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给予资产折抵。
(八)企业职工购买企业全部资产,按评估价一次性缴清全部价款的,可给予20%的价格优惠。
(九)区属企业的破产,由市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协调小组核准。
1.按照《破产法》、《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可依法申请破产。但借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世界银行贷款或转贷款,偿还责任尚未落实的企业,不得申请破产。
2.破产企业的所有经营性财产(已设定抵押者除外)均为破产财产。破产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包括职工住房、学校、幼儿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按有关规定移交当地政府统一管理。企业党委、工会、共青团等组织的财产不计入破产财产。
3.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计入破产财产,土地出让所得主要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的剩余部分实行专户管理。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计入破产财产。
4.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提取标准,依据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所得而确定,但人均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一次性领取安置费用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按规定应由企业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费用,可从企业土地变现所得中拨付到指定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
三、完善企业配套改革,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