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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200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独资企业
和合伙企业投资者200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
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税所二[2001]43号 2001年12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200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在2001年12月31日前登记开业并发生经济业务的本市各类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包括私营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及其投资者(以下简称企业),均应按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的时间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即2002年1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所二[2001]2号)所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请表”以及《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沪财会[1997]65号)所附的有关年度会计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对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中含有合伙企业的,还要选定一个企业报送“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完成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三、汇算清缴的有关政策  
 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政策规定,按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所二[2001]2号)和《关于制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地税四[1997]14号)执行;同时,对有关具体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投资者的费用及其从业人员的工资税前扣除标准问题企业投资者的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按照市局沪税二便[1995]8号《通知》中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1000元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税前扣除标准,参照市局《关于调整本市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财税政[1999]18号)的规定,确定为人均每月960元,并实行在规定的标准以内据实在税前扣除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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