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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减少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
减少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鄂财综发[2001]67号 2001年12月14日)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林区财政局、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深化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整顿和规范高层经济秩序,切实减轻企业和农民的负担,为湖北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以适应加入WTO的要求,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省委七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减少40%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与深化省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同步、有利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改善投资环境、有利于依法行政和简便务实等原则,重点对无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设立的,涉及企业和农民负担、外商投资,以及住房建设的省设一级和二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湖北省减少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厅际联席会议审核,并报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减少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减少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级、二级项目共计133项,分别涉及教育、科学技术、公安、人事、劳动保障、农业、文化、卫生、知识产权等33个部门和单位。其中: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94个;合并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0个;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9个。具体项目详见《减少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二、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或注销手续。
  三、各市、州、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逐项落实本通知公布取消、合并、转经营服务性的收费项目,并对本地自行设立无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自觉纠正,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做好公布取消、合并和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落实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变相拖延执行。对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并积极向财政、物价部门举报和投诉。
  五、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湖北省物价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部分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字[2001]44号)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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