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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1年至2005年陕西省地方病防治实施规划的通知

  (二)组织措施。
  1、加强领导,强化政府行为。地方病防治是各级政府的职责,要把地方病防治工作的好坏,作为各级政府领导任期内的工作考核内容。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建立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的地方病防治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地方病防治继续作为“惠民工程”实施。各级政府主管领导人,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深入病区搞一至两次调查研究,检查病情,及时研究解决突出性问题。改水、改灶(炉)、搬迁等重要防治项目,政府要直接牵头组织实施。省、市、县区政府要分别与同级相关部门签定目标责任书,省政府与设区市政府、设区市政府与县、区政府签定目标责任书,明确任务、职责,实行项目管理,确保任务完成。防氟改水、防氟改灶(炉)和贫困县重病区搬迁项目村,项目完成后,县级主管部门要制建地方病防治“惠民工程”标志牌,记载防治项目内容、资金筹集、修建单位和时间、受益情况等,其中防氟改水项目,还要设立工程建设、管理、收费“三明白”公示栏。
  要加强组织机构建设。按照《陕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规定,健全政府领导下的各级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思想素质、较强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的专职领导和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其办事机构的职能作用,给政府当好参谋,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业务单位,实施好地方病防治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各项任务完成。
  2、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完成属于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对于相互扯皮、推诿,致使“十五”地方病防治目标不能如期实现的部门,要追究领导责任。卫生部门要提供准确的病情资料,提出防治措施,开展病(疫)情调查、监测和水质检验,做好现患治疗、健康教育、宣传培训、质量评估、科研等工作,重要的防治项目亦要实行严格的项目管理,确保最佳效益的发挥。水利部门要将“甘露工程”改水资金着重用于解决病区饮水含氟超标问题,加强与卫生部门的合作,按照已查明的中、重病区范围和人口及“十五”规划指标,共同编报年度改水计划,保证按期完成任务。改水工程必须严把水质检验关,建立完整的档案卡片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坚持以水养水的管理原则,保证长期受益。计划、扶贫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做好防病改水工作。盐政部门要加强食盐专营和计划管理,加大私盐稽查力度,保证全省范围合格碘盐和卫生部门确定的大骨节病和克山病病区合格碘晒盐的供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助盐政部门整顿盐业市场秩序,重点打击私盐贩运,杜绝原盐、非碘盐销售。农业(畜牧)部门要认真做好畜间布病防治和陕北鼠疫疫区农田及草原灭鼠工作,尽快稳定控制畜间布病,将鼠疫防治区域野鼠密度降至安全范围。扶贫部门要将扶贫工作与地方病防治相结合,将规划确定的贫困县地方病重病区搬迁和陕南煤烟型氟病区改灶(炉)任务纳入全省扶贫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氟改灶(炉)要实行建档建卡管理,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中关于扶贫资金要到村到户的规定,保证贫困户真正得到受益。林业、粮食部门实施的退耕还林(草)项目,应向大骨节病和克山病区县、乡、村倾斜,使这些病区群众利用改变生态环境和调换粮食的办法得到防治。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等部门,配合盐业部门抓好食盐市场管理,并做好职责范围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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