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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法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国家
税务局税法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1]33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各分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室:
  现将《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法公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法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税收规章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开、透明,便于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法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并且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法公告”是指税务机关以明示、公开、规范的方式将税收规范性文件向纳税人告知。不包括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所作的税法宣传、解释和咨询等。
  第三条 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国税系统各单位向社会公告下列内容:
  ㈠国务院、财政部制定的有关税收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㈡国家税务总局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税收规章、规范性文件;
  ㈢省国家税务局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税收规章、规范性文件;
  ㈣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以及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所辖直属局、市(县)局、分局、稽查局制定的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如规定、办法、解释、通知等。
  第四条 本办法不适用苏州市国税局机构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工作计划、总结、有关计划财务、指标分配等文件,以及有密级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苏州市各级国税机关编印的文件汇编或纳税指南、办税规程等税法宣传资料(教材除外),视同税法公告的一种形式,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 税法公告实行两级管理,市局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管理,县(市)局由征管科负责管理。具体公告由市、县国税机关下设分局、稽查局承办。
  第七条 苏州市国税系统的公告方式为:税法公告栏公告、网站公告、税务法规摘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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