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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四方国家税务局关于青岛化工学院所属22户校办企业所得税管辖权的请示》的批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四方国家税务局关于青岛化工学院
所属22户校办企业所得税管辖权的请示》的批复
(青国税函[2001]378号 2001年12月24日)


四方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化工学院所属22户校办企业所得税管辖权的请示》(青四国税发[2001]3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国税发[1998]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03号)的规定,青岛化工学院的管理体制已发生调整,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地方管理为主”管理模式。鉴于该院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就其所属校办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问题明确如下:随着青岛化工学院管理体制的下放,其所属校办企业应界定为地方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23号)的规定,该院所属22户企业的所得税管辖权应划归地方。

关于青岛化工学院所属22户校办企业企业所得税管辖权的请示

(2001年8月22日 青四国税发[2001]3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12月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三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8]21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03号)文件的规定 通知青岛化工学院校办产业管理部门:青岛化工学院所属22户校办企业已被划归地方,不属中央企业,2001年企业所得税应到地方税务局三分局申报。
  我局也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8]21号)文件中的关于93所普通高校(包括青岛化工学院)原则上都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03号)文件中的关于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81所学位(包括青岛化工学院),其国有资产由地方代管,其人员编制管理、劳动工资管理等均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94 财预字第347号)文件及《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0]74号)文件规定,我局对青岛化工学院所属校办企业的所得税管辖权尚不明确,请市局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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