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各区县要积极采取措施,周密安排部署,全面开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从2002年开始,市审计局选择1至2个市政府部门或区县进行试点,并逐步推开。
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开展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制度,不断扩大审计覆盖面,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目前尚未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要尽快开展这项工作。
三、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以及中纪委第四次全会关于要积极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大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的要求,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突出重点、统筹安排,有计划地开展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逐步扩大审计覆盖面。从2002年开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不低于当年应审计领导人员的30%。审计任务重,审计力量确有困难的区、县或部门,可依照有关规定将部分审计项目委托给经过资格认定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审计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检查和指导,以保证审计质量。
四、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我市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有关工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各区县也要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区县审计机关要建立专职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落实审计经费。
审计机关下年度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要在当年年底前的联席会议上协商确定,并根据工作计划编制经费预算列入审计机关的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预算中应包括审计机关及审计机关确需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财政部门督促并监察审计机关的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内部审计机构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审计经费由所在部门(单位)企业承担。
五、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夯实基础工作
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必须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各项基础工作。一是制定北京市经济责任审计规则,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化和法制化;二是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评价、审计报告等工作程序、标准及要求,确保审计工作质量;三是切实利用好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最大限度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四是积极探索和改进审计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把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专项资金审计、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结合起来,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据资料库,逐步将经济责任审计由离任时一次性审计转变为经常性监督,把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与届中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及时了解和掌握经济责任的有关情况;五是充分利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开展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同时,审计机关可统一领导和组织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参加或承担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扩大审计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