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四川音乐
学院国际演艺学院有关收费问题的答复
(川价函[2001]253号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四川省监察厅:
你厅转交我局关于广元市一群众反映四川音乐学院国际演艺学院收费问题的登记处理表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四川音乐学院国际演艺学院学费标准审核问题。目前国家对普通高校学费标准审批的原则是:对公办高校学费占其年生均日常运行费用的比例可以高一些。非师范艺术专业现阶段全国平均培养成本大致在4万元左右,国家计委规定执行标准在1万元/生·年以内,我省经批准艺术专业表演、编导、美术每生每年1万元,播音、动画、影像每生每年8000元;对民办学校则按不以赢利为目的原则按全额成本收费。国际演艺学院是四川音乐学院下属的民办二级学院,我局根据其办学成本并考虑四川经济发展状态和群众承受能力,从低控制在1.7万元/生·年。
二、关于国际演艺学院的其它收费问题
普通高校的收费项目是:学费、住宿费、代管费。学费、住宿费须经审批,代管费按代收代支,不得赢利的原则由学校自行确定。我局在审核国际演艺学院收费标准时,明确规定在调整学费后,不得以任何名目自行设立收费项目,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录取学生收取“赞助费”或收受捐款、赞助费等。从学生家长投诉看,国际演艺学院代管费项目中存在乱收费行为,我局将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三、关于民办学历教育管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