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国有投资公司管理新机制,保障国有投资公司健康发展
(一)国有投资公司原则上列为市直企业管理,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脱钩。市国资委对国有投资公司实行统一管理,日常工作由市国资办承担。国有投资公司要定期向市国资委进行工作汇报,重大问题由市国资委作出决策。
(二)试行产权代表派出制度。国有投资公司董事长为市国资委向国有投资公司派出的产权代表,按市国资委的委托授权,对国有投资公司行使出资者职能,并建立工作责任制度。
(三)建立专家咨询工作机制。根据项目情况,要相应成立专家咨询组,并对重大项目的可行性、资金筹集渠道、运作方式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的运营等进行论证,为市国资委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五、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国有投资公司的制度创新
(一)国有投资公司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要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国有独资性质的投资公司,要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应吸收一定比例的专家出任外部(兼职)董事。
(二)国有投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依法行使出资者职能,按出资额行使资本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权利。
(三)国有投资公司实现的收益,按国家规定分配、上缴。
六、探索政府投融资新体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运作方式
(一)国有投资公司应广开资金筹集渠道,以较少的政府投入,通过多种运作方式,吸收其他社会资本参与,充分发挥融资功能。
(二)资本运营是国有投资公司的主要经营方式。通过“开发、经营、出售、转让”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用于再投资。建立顺畅的项目进入和退出机制,实现公司滚动发展。通过企业改组、改制、上市、兼并、收购或股权置换、转让等资本运营手段扩大企业规模,实现公司跨跃式发展。
(三)积极利用证券市场进行融资,扩大直接融资的比重。积极培育国有投资公司的优质资产和基础较好、有发展潜力的参股、控股企业,并争取上市。同时,也可以通过“借壳”“买壳”等方式注入优质资产,间接上市。
(四)国有投资公司要积极探索BOT、TOT、项目融资、债券、资产证券化(ABS)、产业投资基金等直接融资方式。
七、建立政策补偿机制,增强国有投资公司的发展后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