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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五)对利用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炒卖土地的,一经查出,由原审批机关公布其立项、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无效,土地行政管理部门2年内停止供应土地。对不具备房地产开发条件的,由建设部门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房地产开发营业执照。
  (六)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等用地清理整顿期间,违法用地单位拒不申报违法用地,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或故意抵制有关执法单位开展清理整顿的,停止为其供应土地;已经提供用地的,停止其继续施工。除因不可抗力造成闲置土地满2年及其以上的,要依法无偿收回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对于地上建筑为半拉工程,确无资金继续建设的,可连同地上附着物一并收回并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扣除土地出让金后,其余额全部返还投资单位。
  (七)1999年1月1日前的房地产开发违法用地需完善征用土地手续的,按1989年6月19日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执行;之后的按1999年8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执行;对历次清理都选择逃避而至今没有申报者,一律按高限处罚,并根据具体情况,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使用国有存量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清理整顿的方法步骤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各区县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市政府负责督导和检查验收,整个清理整顿工作于2002年6月15日前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1年12月1日-2001年12月15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重点宣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组织辖区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召开动员大会,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参与意识提高被清理对象的主动性。
  (二)调查摸底阶段(2002年1月-2002年3月15日)。调查摸底可区分两类情况进行。一是对积极配合、主动申报的,可依据申报材料实施核查,给予确认,及时依法补办手续;二是对不予配合或抵制申报的,要组织专业人员依据法律规定的监督检查程序,查阅其有关资料,现场测绘占地面积和建筑物面积。查清事实,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生活小区用地情况,要重点调查其小区规划、供地方式、用地布局、建筑物面积、土地容积率、非法转让及炒卖地皮等重要指标。
  (三)处理整顿阶段(2002年3月15日-5月)。清查处理的主要原则和政策界限是: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清查从严,手续从简,依法办事,边查边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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