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清查从严,手续从简,依法办事,边查边改。
对清查出来的问题处理的主要政策界限是:
(一)对于1995年1月1日《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前的房地产开发等违法用地。其四至清楚、土地权属无争议的,办理建设用地和土地确权变更登记手续可以简化;利用国有划拨土地的,可依法根据现有土地使用性质,办理划拨或出让土地手续。利用集体土地的,依法处理后,给开发企业或现土地使用者完善征用划拨或征用出让手续。
(二)对于1995年1月1日《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后至1999年1月1日新《
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房地产开发等违法用地,要依法查处后,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土地确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利用国有划拨土地自建或联建住宅的,对自建用地部分可由现土地使用者根据现土地使用性质,依法办理国有划拨或出让土地手续;对联建用地部分,经依法处理,给现土地使用者办理出让土地手续后,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利用国有划拨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的,经依法处理,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现土地使用者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后,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利用国有划拨土地进行经济适用房开发按市场价出售的,由物价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查实核定,经依法处理,向违法主体追缴土地出让金后,由其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给现土地使用者办理确权登记。利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经依法处理,向违法主体追缴土地出让金后,由其补办土地征用出让手续,给现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在“冻结耕地期间”非法占用耕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等非法占地的,要落实占补平衡方案,占补平衡不能落实的,追缴耕地开垦费。
(三)对于1999年1月1日以来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严格按照新《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应交的有关税费必须按规定标准交纳。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地未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但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投资城市基础设施或公共设施建设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他形式向政府交纳实物地租,政府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当地政府必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算清账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现土地使用者补办国有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差价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