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
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1]1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秩序,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堵住土地资产流失的漏洞,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9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94号)要求,通过对房地产开发进行清理整顿,摸清房地产开发用地及违法交易的底子,依法对各类违法用地进行处理,加快完善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有关手续,加快发证进度,促进开发用地的规范管理,搞活住房二级市场。通过加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和地价管理,调控房地产开发总量和房价水平,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土地收益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人住房消费,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交易秩序奠定基础。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内容
(一)清理整顿范围
全市各城镇实际发生的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及其交易。重点清理整顿1995年《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区县在旧城区与城乡结合部发生的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及其交易行为。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1.无土地及规划等合法审批手续,违法占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2.利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3.利用划拨土地采取自建、联建、联营、入股等形式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4.利用划拨土地以经济适用房(或安居工程、解困房等,下同)名义开发,而按商品房高价出售的;
5.利用出让土地开发,但未按出让合同约定交付出让金或投资开发而擅自转让交易土地的;
6.利用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圈占、转让土地的。
三、清理整顿的主要原则和政策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