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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五”时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通知

  “十五”期间,组织编制完成《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历史文化名城的价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原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点;从城市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措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体系及内容;文物古迹保护与风景名胜区范围;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等。
  (三)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由市文物、规划、建设等部门共同开展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借鉴外省市经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制定《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北京市历史文化保护区管理规定》,在城市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确定适用于各保护区的总体原则,并根据不同功能性质、保护重点和特色等要求,制定具体的管理准则。制定圆明园、长城、天坛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专项保护规章,明确管理责任,保证保护资金,规范建设和管理行为。
  (四)开展文物价值评估和传统胡同普查工作。
  研究制定文物价值评估和保护的经济评估工作方案,成立文物价值评估机构,建立文物价值评估指标体系。将文物评估的结果作为制定相关规划方案和保护整治措施的依据。组织力量对旧城区开展一次全面、准确、细致、完整的调查,统计完备的胡同及历史遗存的现状资料,并采取现代技术进行文字记录、拍照、录像和绘图。市文物部门在已有历史资料的基础上,对相关的历史事件、口述史料、民间传说一并进行调查、汇总,以求真实体现旧城历史的进程。
  (五)加强对继承和发扬名城传统风貌和文化特色的研究。
  历史文化名城的内涵,既包括物质形态的城市格局、文物古迹、有特色的建筑等传统城市风貌,也包括精神形态的戏剧、文学、绘画、音乐等文化艺术活动,还包括具有地方特色的庙会等传统习俗,以及老字号等名店、名品和特色商务活动。要研究保持和发扬传统文化、艺术、民俗以及商务活动的有效措施,加大资金和智力投入,加强名城保护工作的国际交流,使集中体现人类城市发展两种形态文明的成果交融并存,交相辉映,充分展现出北京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辉煌历史和现代文明,保持和弘扬体现历史和地方特色的城市活力。
  (六)多渠道筹集资金,初步建立资金保障机制。
  根据“国家保护为主,动员全社会参与”的主导思想,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探索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利用的有效途径,建立资金保障机制。除政府财政拨款外,还要通过开发旅游经济、开辟使用单位自筹资金、群众募捐、政府建立保护基金等多种渠道,多方筹集资金。在资金使用上保证专款专用,抢险修缮项目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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