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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务局等关于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公告(2001)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
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上海分局关于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公告(2001)
(2001年12月2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七部门《关于开展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本市将于2002年1月1日至4月30日对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2001年度联合年检。现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于2001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参加2001年度联合年检,其在本市的分支机构年检材料随隶属法人企业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参检企业须于2002年3月15日前凭营业执照、工商IC卡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领年检报告书,并于2002年4月30日前向本市各有关联合年检部门申报年检。
  三、参检企业申报年检截止日期为4月30日,逾期不申领、申报联合年检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四、凡于2001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商)和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的经营性的分支机构不参加联合年检,直接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参加年检,其未按规定申请、申报年检材料的,按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实施处罚。
  五、原已在市工商登记注册,并已通过2000年度年检的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沪的经营性分支机构,按其法定注册地址到所在地工商分局领取年检表格并参检。
  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所在地在本市的外商投资企业,仍由国家工商总局进行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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