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督导检查。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县级政府对本地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此开展专项管导检查,切实督促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其在义务教育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2.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督导检查。重点是:检查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管理权限是否收归县管,由县设立“工资资金专户”,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情况;检查未实行费税改革的市县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及已经实行费税改革的市县在农业税收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教育经费,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水平的情况;检查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和自治区“百所回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工程”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3.继续开展农村初中生辍学问题的督导检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制止初中生辍学问题作为巩固提高“两基”工作的重点,督促指导县乡人民政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措施,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要特别注意对不利地区和不利人群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的检查,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切实解决他们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的问题。
4.有计划地对“课堂教学质量工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社会力量办学等工作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以促进素质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
三、切实加强教育督导机构、队伍和制度建设
基础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县级,教育督导机构建设的基础也在县级。自治区已批准成立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并核定了相应的职级和编制。各地在机构改革中一定要结合各自实际,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根据其督政、督学的双重职能建立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并确定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职位规格。尚无教育督导机构的要尽快成立,以便开展工作。
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任务,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的人员。自治区设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督学。各地分别设地(市)督学和市、县(区)督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都要配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职督学,同时要聘任一批兼职督学。专兼职督学均由同级人民政府聘任。要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和实践经验、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努力建设一支行政管理型和专家型相结合、专职和兼职相结合,数量足够、素质较高、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的督学队伍。
教育督导法规是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法律依据,也是规范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和教育督导行政部门要加快地方教育督导法规建设,建立起较为完备的教育督导法规体系。要根据我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继续坚持和完善普及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检查验收和巩固提高、复查制度,建立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推进“两基”、实施素质教育的督导评估制度,建立对教育强县(市、区)的评估认定制度,建立和完善对普通中小学素质教育办学水平的督导评估制度以及示范校的评估认定制度,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工作的报告制度、公告制度、通报制度、奖惩制度等,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