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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黄石市继续实行城市客公共客运线路经营权有偿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批复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黄石市继续实行城市客公共
客运线路经营权有偿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批复
(鄂政办函[2001]128号 2001年12月14日)


黄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继续实行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经营权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的请示》(黄政文[2001]53号)收悉。鉴于你市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已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秩序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并经验收合格,省人民政府同意你市继续实行公共客运线路经营权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黄石市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经营权和出租车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黄石市出租车(不包括面的的各种车型)总量严格控制在800辆以内,出租车出让底价为每车每年8000元,有偿出让期5年,即200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同意将黄石市城区4路、6路、11路、15路四条公共客运汽车线路经营权在实施专营权管理后实行有偿出让,其出让数量分别控制在34台、40台、45台、30台以内,每车出让底价为4路1.8万元、6路为1.6万元、11路2万元、15路1万元。有偿出让期为3年,即2001年10月日至2004年9月30日。出租车经营权和公共客运线路经营权出让金按年度收取。
  二、出租车经营权和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有偿出让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由受市政府委托的拍卖机构公开、公正、公平进行拍卖。
  三、经营权出让的全部收入以及按规定比例的转让增值部分属财政性资金,应上缴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场(厂)、站、点与管理设施的建设,扶持国有大中型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
  四、出租车经营权和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出让后,应加强对出租车经营权和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的管理,严禁私下转让经营权。获得出租车经营权和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如确需转让,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五、请结合本次出租车经营权和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有偿出让,进一步清理整顿各项收费项目,严禁乱收费、搭车收费和强制收费,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切实改善经营环境,确保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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