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0]248号 2001年12月15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通知》第三条中“享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标准,继续按照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是指:
一、校办企业的范围是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业大、夜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
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下列企业和项目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