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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
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1]380号 2001年12月17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按时完成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按照总局通知精神,各单位应立即对小规模纳税人加油站摸清底数,依据市局下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认定手续和认定程序,为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事项,并于2001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认定工作。
  二、各单位应于2002年1月10日前,将所辖加油站分原认定和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名单(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以EXCEL表格形式通过NOTES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谷源盛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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