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部门合作。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与防治工作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要安排和增加结核病防治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对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等,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认真组织落实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工作。
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监督检查,保证药品的质量。
新闻宣传部门要广泛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编入中、小学相关健康教育教材,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病人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病病人家庭给予生活救济,或把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非农人口病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当地政府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四)以政府投入为主,实行多渠道筹资,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的力度,把解决结核病防治经费问题纳入议事日程。从2001年起,省财政设立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各级财政也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逐年增加结核病防治经费的投入。同时,要合理统筹使用赠款、贷款,并要积极争取有关国际援助项目的支持,充分发挥项目作用,以促进规划目标的实现。
省卫生厅
省计委
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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