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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在本市实行住址项目新开工告知登记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在本市实行住址项目新开工告知登记的通知
(沪住计[2001]328号)


各区、县建委、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
  根据沪府发(2001)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不再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件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住宅建设的管理,建立全市住宅基地信息库,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实行住宅项目新开工告知登记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1、凡在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均需办理住宅项目新开工登记手续。
  2、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履行报建手续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其向项目所在地域的区(县)住宅发展局办理新开工登记手续,并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送交登记回执。
  3、住宅项目新开工登记后,即可领取住宅基地编码,使用基地编码办理住宅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手续,以利简化手续,加强动态管理和服务。
  4、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住宅发展局(署)要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做好住宅项目新开工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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