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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宜昌夷陵长江大桥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宜昌
夷陵长江大桥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鄂政办函[2001]135号 2001年12月24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宜昌夷陵长江大桥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宜府文[2001]165号)收悉。经省政府研究,批复如下:
  一、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经国家计委批准建设。该桥全长3246米(其中主桥936米),总投资6.1亿元(其中银行贷款2.74亿元,国债资金1.8亿元),其余为地方政府和企业自筹。该桥由宜昌夷陵长江大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经营、还贷和管理。根据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规定,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符合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条件。
  二、收费站站址设在宜昌夷陵长江大桥南岸300米处,站名为“宜昌夷陵长江大桥收费站”。
  三、对通行宜昌夷陵长江大桥收费站的车辆,除军车、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正在执行任务的抢险车、救灾车和救护车,以及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免收通行费的车辆外,一律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收取车辆通行费前必须到省交通厅领取收费站站牌,办理收费人员收费证,对收费人员进行上岗培训;设置公告牌,公布审批机关、主营部门、收费标准等;到宜昌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五、宜昌夷陵长江大桥收费站所收费用,按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经营公路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交通、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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