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未能如期补齐的,可予以退件。
第十三条 审批过程中,须补充材料或作图纸修改等补件事项的,审批部门应通过登记窗口出具补件通知单。
补充材料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图纸修改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申办人超时限未能实质性响应的,可予以退件。
补件通知单应在审批承诺时限的前半段时间以内出具。
申办人补件期间,中止计算审批时限,中止日期从补件通知之日起计;申办人补件事项完成时,审批部门出具收件回执单,并自出具收件回执单之日起继续计算审批时限。
每个审批事项原则上只能补件一次。
第十四条 审批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件处理: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二)违反城市规划的;
(三)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四)弄虚作假的;
(五)出现政策调整等须暂缓办理审批事项的情形。
对已办好可行性研究、前期准备等阶段的建设工程申办下一道审批手续的,除违反前阶段的批准文件要求需退回重新处理者外,原则上不得退件。
第十五条 审批事项办结(包括退件)后,由中心窗口接件员及时通知申办人领回审批件。
第十六条 申办件办理统一使用中心印制的登记单、收件单、退件单、补件单。
办件凭单一式三份,申办人、主办单位、中心办公室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中心对所有退件、补件建立核查制度,由办公室会同监察室每月一次全面检查或随时抽查。
第十八条 申办人对退件有异议的,可持退件凭单到中心办公室、监察室申诉,由中心办公室、监察室会同项目审批主管部门予以复核。
第十九条 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对申办材料有疑义的,由审批经办人员约请申办人在中心约谈室会谈。
第三章 协调
第二十条 中心建立联合议事办公制度。
(一)审批事项会审,会审由主办单位负责,中心办公室组织或协助组织,会审以会议或填写会审表的形式进行,并统一以中心会议纪要或文件形式体现会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