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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办公室、监察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工作的实施办法,报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中心设建设管理服务处,接受中心办公室领导,负责中心审批服务及后勤保障工作。
  第五条 中心审批窗口由各部门根据具体审批事项选派处长(副处长)及审批人员组成,负责各自审批事项的收件办理、跟踪协调、咨询、反馈及本部门与中心间审批事项的沟通。
  第六条 进驻中心的工作人员要相对稳定,一般工作期限不少于一年;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注重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七条 进驻中心的工作人员接受所在部门和中心的双重领导。中心办公室对各部门派驻的工作人员实行廉政、勤政考核,考核结果报市人事局和所在部门,作为干部任免、奖惩依据之一。
  各审批部门在中心窗口的工作情况列为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
  中心开展创文明窗口活动,对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表现不好或工作不称职的人员,有权予以退回原单位。

第二章 受理

  第八条 中心实行“谁家的孩子谁抱走”的内部管理模式,即根据现行政府的职责分工,各部门派得力干部到中心负责处理各自审批业务。审批中涉及其他部门的业务或本单位其他处室的工作,原则上均按中心的办事规则研究解决。
  第九条 中心建立“串联”和“并联”相结合的办事程序,即对那些可以由不同部门并行办理的审批业务同时分发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中心按下列程序受理审批申办:
  (一)窗口接件员对申办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逐项进行登记,并转交审批部门窗口人员核查,同时向申办人出具登记凭单;
  (二)对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予以收件并当场向申办人出具收件回执单。
  第十一条 申办件不具备审批所规定的条件或缺少主件材料的,可予以退件。
  退件应出具退件凭单,并注明退件理由。
  第十二条 申办材料不全的,可先行收件,并当场出具补件通知单,列明应补交材料。
  所缺材料补齐后,审批部门予以收件并当场出具收件回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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