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厦府办[2001]296号 2001年12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公正、公开、廉洁、高效、有序运作,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建设项目各项审批申报,即由中心收(发)件窗口接件员统一接收审批申办文件,尔后依据职能分工经内部循环按承诺时限办结后,将批准文件交给申办人;
(二)为办理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三)加强和改善建设项目行政管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提高办事效率;
(四)跟踪监督审批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 中心工作范围:本市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区立项的建设项目除外)的行政审批事项,具体包括: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建议书审批,前期费用批拨,工可审批,项目报建办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环评报告审批,资金来源审查等;
(二)前期准备阶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用地红线审核,方案审核,初步设计审核,施工图设计审核,办理设计招标投标相关事项等;
(三)实施阶段:办理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招标投标事项,质量、安全施工监督申报,施工许可证核发,财政项目的标底审核、工程进度款审核拨付、政府采购;
(四)竣工验收阶段:竣工验收监督,各职能部门的专业验收,财政项目工程决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竣工备案。
中心实行一个窗口接(发)件,各审批部门不再另设上述审批事项接(发)件窗口。
中心可吸纳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行业及工商鉴证、公证、其他履行建设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进驻中心,为建设项目提供全方位配套服务。
第四条 中心为市政府派出机构,挂靠市建委。
市建委主任任中心主任,市建委分管副主任为常务副主任,市计委、市监察局、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园林局、市民防办、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派一位领导兼任中心副主任。
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市建委选派干部组成,具体负责中心运作,处理审批协调、进度跟踪、督办等事项及进驻中心工作人员考核;
市监察局向中心派驻监察室,监察室人员具体实施运作过程的执法监察工作、效能建设及审批督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