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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与荆州市危水供电公司互供电量价格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与荆州市危水
供电公司互供电量价格的批复
(鄂价能交函[2001]128号 2001年12月26日)


荆州市物价局:
  多年来荆州市危水供电公司与省电网互供电量一直按国家经委、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小水电电价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86]水电财字第119号)规定执行,即在同一月同计量点(表计装在产权分界点)按高峰、低谷时段分别予以互抵。互抵后,危水供电公司多送省网的电量,执行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省网供危水供电公司的电量,执行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县级趸售电价。在省经贸委鄂经贸电[2001]271号文明确危水供电营业区后,上述政策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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