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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
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二[2001]55号 2001年12月10日)


市财税四分局,各区县财政局,有关金融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金[2001]2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地方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各金融企业的集中采购项目计划须事先分别报市财政局及有关财政分局备案,并由市财政局确定财务开支后执行。
  二、召开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与集中采购有关的会议,须事先通知市财政局列席参加。
  三、对金融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集中采购,分支机构的集中采购由总机构处理,总机构采购的财政管理按总机构的户管关系执行,即总机构在上海的集中采购归本市的地方财政管理。
  四、对实行集中采购的地方金融企业应制订相应的集中采购资金和物资管理内控制度,并报同级财政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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