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包括:
1.参加者通过缴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或相应级别,以及取得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的;
2.先参加者靠后发展加入者交纳的费用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所决定的;
3.参加者以交纳定额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获取高额回报的资格的;
4.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费用方式交纳的金钱,并非真正以营销商品为经营的方式来获取利润的;
5.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来维持运行的;
6.组织者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返还参加者高于其所交费用数倍回报的;
7.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做诱饵招揽人员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
(二)全面清查“得利(华良)公司”、“兴田公司”、“北京恒源伟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三宗变相传销案件。
(三)规范在我省的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营销活动。
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司其职,狠狠打击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贸易合作、民政、人行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通知》明确的职责,各司其职,及时沟通,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取得实效。要对规模化、公开化的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加大打击力度;要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协调配合,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要加强防范,建立预警机制,把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绝不让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形成气候。
对那些跨区域特别是跨省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猖獗的组织和个人,要集中力量进行查处,彻底摧毁其传销网络。对影响面广、规模大、危害严重的大要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采取“端窝点、抓头目、封帐号、吊执照、退钱款”等强有力措施,彻查彻办。对宣传、组织、诱导、胁迫群众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头目,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密监控,依法惩处。对通过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从事所谓“以商养功”、“以商养政”、“以商养黑”的,要重拳出击,决不姑息。
在重点案件的查处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公安部门建立联络员制度,及时通报案件线索和信息。
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打击传销的强大声势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新闻媒介,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危害性进行揭露和批判,进一步宣传《通知》精神及国家有关禁止传销及变相传销的规定,深入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非法活动给群众、国家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曝光典型案例,报道各地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