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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235种乙类药品安徽市场零售价格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235种乙类药品安徽市场零售价格的通知
(皖价商[2001]417号 2001年12月25日)


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规定,现就235种乙类药品(见附表)安徽市场零售价格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附表所列235种乙类药品价格,自1月15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2号),有关要求,此次公布的235种乙类药品中,凡属于原研制药品,国家指导意见作为安徽市场最高零售价格;价格5元以下的药品(含5元),也按国家指导意见作为安徽市场最高零售价格;其它药品价格一律在国家指导意见的基础下浮5%作为安徽市场最高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表)
  三、省属医院一、二、三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由我局核定的临时零售价格,与本次公布的同剂型、规格品种,未超过国家和省定价的,按我局核定的价格执行,超过国家和省定价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定的价格执行。各地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临时零售价按照上述原则调整,并报省物价局公示后执行。
  四、申请单独定价的药品在国家计委公布价格前,须先按本次国家计委下达的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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