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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1]12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大连市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2001]303号),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由每人每月310元调整为380元;
二、
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由每人每月260元调整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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