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部分趸售县优惠过渡电价的通知
(闽价[2001]商字563号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趸售单位趸售电价及相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1]商字399号),按照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1]220号精神,考虑到部分趸售县优惠电价一步到位以及部分城乡用电同价分步到位产生的缺口一时难以消化,经商省电力公司,决定对部分趸售县的趸售电价实行优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趸售县2001—2003年的趸售电价按附表所列的优惠电量电价结算(见附表),超出核定优惠电量部分按每千瓦时0.403元结算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