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荆门市继续
实行城市客运车辆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批复
(鄂政办函[2001]130号 2001年12月14日)
荆门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继续实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请示》(荆政文[2001]1号)收悉。鉴于你市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已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秩序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并经验收合格,省人民政府同意你市继续实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荆门市出租车经营权出让实施方案》。荆门市出租车(不包括中巴车)总量严格控制在262辆以内,出租车出让保留价为每车每年10000元,有偿出让期4年,即2001年5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经营权出让金按年度收取。
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由受市政府委托的拍卖机构公开、公正、公平进行拍卖。
三、经营权出让的全部收入以及按规定比例的转让增值部分属财政性资金,应上缴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场(厂)、站、点与管理设施的建设,扶持国有大中型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