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药品集中招标
采购中标药品零售价管理办法补充通知
(川价工[2001]239号 二00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有关中标药品零售价制定的有关精神,四川省物价局于2001年5月下发了《关于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川工价[2001]114号)的文件后,各地都认真贯彻执行,反映较好。但考虑到目前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尚未建立,经听取医疗卫生机构等部门的意见,为了更好地“兼顾医疗卫生机标采购药品积极性”的精神,决定中标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暂按以下公式作价,即:
中标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政府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或企业自主定价的零售价格一[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或企业自主定价零售价格于(1+15%)-中标价格]×60%。请各地按此公式制定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取消原规定的作价办法,其他有关药品招标价格管理规定仍按川价工[2001]114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