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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在江苏省境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工程)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重大建设项目;
  (二)化学危险品生产建设项目;
  (三)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四)属于原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六)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量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七)其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三、各级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的管理
  各级经贸委、计委对列入第二条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而没有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工程)不得审批初步设计。
  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安全生产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审批权限负责本地区同级经贸、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的管理。
  从事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的机构,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证书》。具有“安全预评价”资格的机构要按照“安全预评价”技术规范及有关法规、标准,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工作。江苏省境内的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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