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搞好事业单位初始登记和2001年事业单位年检工作。各地要认真审核申请初始登记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情况,对机构编制不清或缺乏依据的,暂缓登记。要把好2001年事业单位年检关,对已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要将机构编制执行情况作为重点检查项目进行审核,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要限期纠正,否则年检不予通过。
七、严禁部门干预地方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各部门特别是省级机关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地方在机构改革中进行体制创新,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设置上下对口的机构,更不得利用资金、物资、项目以及评比等各种手段进行干预。凡由业务部门下发的涉及机构编制的文件,一律无效。
八、加强管理,严格审批程序。机构编制部门是统一管理机构编制工作的部门,各级各部门有关机构编制的事宜,均须向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不得将机构编制事宜夹杂在业务报告、会议文件、领导讲话中,未经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和提出意见的有关机构编制事宜,各级党委、政府不予审议和批复。凡经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均以专文批复下达,其它部门的文件一概不作为机构编制核定或调整的依据。机构改革前下发的机构编制文件中有关规定与这次改革精神不相符的,不再执行。凡涉及机构编制的有关事宜,均要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
九、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机构编制部门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维护机构编制纪律。各级纪检、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机构性质、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批有关事宜。凡违反纪律的一定要严肃查处。
十、继续深化改革,切实转变职能。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切实转变职能,实现政企分开,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提高办事效率,从源头上防止和控制机构编制的膨胀。
十一、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在近期内,各地要责成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对各部门的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擅自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扩大编制、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以及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纪律和规定的,必须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