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苏办[2001]136号)
各市委,各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已全面结束,市县乡机构改革即将完成。为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1]40号)精神,现就我省严格控制机构编制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机关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三定”规定。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部门的“三定”规定,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调整“三定”规定中关于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规定;已经擅自增设机构或增加人员编制的,要立即纠正。
二、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数量。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外,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不再增设内设机构和增加行政编制;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一般也不再增加机构编制,由部门内部调剂解决。各部门要从加强内部管理入手,科学设置职位、改进工作方法、提高人员素质,改变凡事都要靠增加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来解决问题的做法。
三、各市要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批复的机构改单方案。各市的机构改革方案,是在各市上报方案基础上,经省编委审核,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确定的,各市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如有调整和变更的,必须立即纠正。各市在审批所辖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时,要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下发的《江苏省市县乡机构改革指导意见》(苏发[2000]30号)。《意见》中关于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有关规定,各市不得自行调整。
四、严格控制事业机构编制的增长。原则上不再增加财政拨款的事业机构编制,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而设置机构、增加编制的,要从严控制。对自收自支的事业机构和编制,也要从严掌握,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五、认真贯彻实施《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及人员分流的意见》。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乡镇机构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各地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综合设置的事业机构总数核定在8个以内,人员精简比例不低于30%,重点精简财政供养人员。改革后确因工作需要增设机构的,按照“撤一建一”、机构编制总量不增加的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