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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规定[失效]

  第二十二条 (评标)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得违背投标文件的本意。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结合投标文件,公开答辩,投标人管业实绩及企业综合情况等方面以百分制逐项计分,综合评定;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结束后,应向招标人提交经密封的评标报告,并推荐经评审得分最高的中标人候选人。
  前款规定的企业综合情况包括企业资质等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经察看的物业管理现场情况等。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中标)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对未能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退回其投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中止)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可依照本暂行规定重新招标。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二十六条 (悔标的处理)
  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招标费用)
  物业管理招标过程中发生的广告代理信息发布,文件编制,劳务,交通等费用均应由招标人支付。
  招标人为业主委员会的,招标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自行筹集,也可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收益或其他收益中列支或在维修基金的利息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招投标的时限)
  新建商品房需预售的,其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应在申领预售许可证前完成;新建商品房出售的,应在物业交付使用前6个月完成。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的招投标活动,应在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前2个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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