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物业管理服务分项标准与承诺;
(七)物业维修养护设想;
(八)物业管理应急措施;
(九)招标人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的送达、修改和撤回)
投标人应在截标期日前,将加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印章后的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人。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妥为保存,在开标之前,不得启封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截标期日前,可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经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截标期日后送达投标文件或者经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七条 (无效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未密封;
(二)未加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印章;
(三)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四)逾期送达。
第十八条 (重新招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九条 (开标时间,地点)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标期日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条 (开标)
招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选派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后由投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招标人在截标期日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都应在开标时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纪录,并存档备查。
招标人可委托公证处对开标过程进行公证。
第二十一条 (评标组织)
招标人应组建评委会负责评标。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投标评审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一。
物业管理投标评审专家由招标人从市房地资源局提供的物业管理投标评审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