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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规定[失效]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相关费用等。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信息前,将招标项目简介,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招标工作方案等文件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截标期间)
  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工作小组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召开招标文件答疑会议或组织物业现场踏勘,就招标文件向投标人解释说明。解释说明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招标人应在截标期日前15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截标期日前15天,将修改后的投标文件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期日顺延。
  三、投标
  第十二条 (投标人)
  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经招标人核准参与投标竞争的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
  第十三条 (投标申请材料)
  投标人申请参加物业管理投标的,应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投标申请报告;
  (二)《工商营业执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三)投标人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性质,注册地址,通讯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已管理物业情况,人员情况等;
  (四)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资格评定)
  招标人应对申请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评定,根据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等情况确定投标单位。被确定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个。
  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管理服务理念、目标;
  (二)物业管理机构运作方法及管理制度;
  (三)管理服务人员配备;
  (四)物业管理用房及相应管理设施的配置;
  (五)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预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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