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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规定[失效]

  招标人组建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按下列规定组建:
  (一)招标人是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或相关物业产权人的,其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招标工作小组;已组建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参加招标工作小组。
  (二)与招标物业相适应的经济、技术和管理人员占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总数的50%以上。
  第七条 (招标文件)
  招标人或者其组建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编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工作小组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二)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化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数,建筑结构,公建配套设施,主要设备设施,物业档案(含施工或竣工图纸),出售情况,入住率等;
  (三)委托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四)物业管理用房的安排;
  (五)投标人的资质与条件;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七)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
  (八)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
  (九)开标、询标的时间,地点,方法与程序;
  (十)投标报价要求及评标标准;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其他事项的说明。
  招标文件可载明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对未中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经济补偿方法等内容。
  第八条 (投标保证金和标书编制补偿金)
  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缴纳;投标保证金应在确定中标人后30日内退还投标人。
  招标文件对未中标人承诺支付标书编制补偿金的,招标人应当支付。
  第九条 (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公开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3家以上的具有相应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实绩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物业的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实施管理的时间;
  (三)投标资格条件,报名的地点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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