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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甘政发[2001]100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1年12月6日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为理顺和完善我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全省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督管理的精神,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我省现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垂直管理,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力度,逐步建立依法监管,执法统一,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二、机构设置与管理
  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客观要求和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理顺和完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履行药政、药检和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职能。
  (一)行政机构的设置
  1.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省药品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2.各地(州、市)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下属机构开展药品监督管理业务。
  3.药品监督管理任务重的县(市、区),根据工作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为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主要职责是,在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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