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税收规章以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㈡是否变更了法律、行政法规、税收规章的适用范围;
㈢是否超越权限;
㈣是否变更法定税率、税目、税基;
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统一规范要求。
第八条 市局对备查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情况特殊的采取实地审查或书面审查与实地审查相结合的形式。
第九条 市局对备查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需要向报送机关提出质询的,报送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市局查询:需要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第十条 对市(县)局、分局报送的备查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市局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发现有问题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同意后通知原报送的单位,原报送单位接到处理意见后,应按市局意见及时进行处理,并在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市局备案
第十一条 报送机关对市局作出的改正意见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省国税局申请复查。
第十二条 报送机关接到市局的处理意见30日后,仍不作出改正的,由市局对原报送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变更或撤销,并视情况对报送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市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于不按时报送备查备案以及不按本规定第十条及时处理并将结果报告市局的,由市局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各市(县)局、分局每年12月20日前应将本年度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报送备查备案情况书面报市局政策法规处。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表
附件2:关于《》的备案报告
附件1:
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表